《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3.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