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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是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组织结构较为健全,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3.具有20人以上的专业演职人员和演出必需的设施、设备;4.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二、申报剧(节)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演出内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普及大众艺术、主题健康向上;2.每台演出剧(节)目时长不低于90分钟;3.在乡镇、村(社区)搭建舞台的演出,每场演出收入在4000元以下;在剧场、剧院演出,每场演出收入在10000元以下;4.每场演出须有10人以上的演员、演奏员。三、申报材料1.《河南省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专项资金申请书》;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年检盖章);3.演职人员名单和设施、设备清单;4.申请扶持资金剧(节)目的节目名称、音像、视频资料;5.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两年内无违规证明;6.本单位基本情况说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7.2015年度平均每场演出收入情况;8.申请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四、申报程序1.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的扶持资金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同时申报,申报主体原则上不重复,特别优秀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除外。2.资金申报单位填报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将书面申报材料及音像、视频资料交注册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由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厅。3.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申报文本(见附件)纸质件(除签名外均为word格式A4纸打印,一式两份,依次装订成册,同时上报电子材料)、音像、视频资料(光盘或U盘均可),要求材料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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