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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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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