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5-15
服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联系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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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
3万以内
备注
济南 加微信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 任职前台接待 ,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申请人入职后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不签 ,申请人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9:00至晚上21:00点, 中午无午休时间 ,经常晚上强制性加班, 每周上班6天,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提出离职,想于4月30日正式离职 ,但被被申请人要求于当天离职 , 离职原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没有加班费,不缴纳社保,离职后协商于2022年4月25日发放工资,并扣除压的600元工资,但在申请人多次催促下于5月2日发放工资,但却以不正当理由额外扣除申请人500元和提成, 经多次协商无果,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庭提出仲裁 请求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13日在职期间工资支付薪资差额11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13日共3个月24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