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基于上述规定,建立企业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当由企业内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凡有三人及以上正式党员,经企业内地方党委批准后,即可成立党支部。党支部成立后,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企业上级党委决定。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做出具体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7人组成。不足10名正式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1名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1名支部干事。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干部党员要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小组生活。参考资料:《党支部工作问答》,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