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这家企业的主管单位。主要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这里的“清算组织”和“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往往就是被撤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2、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承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