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对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理解有误,这条规定有个必须的条件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才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没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单位也没有“逾期不支付”,那么是不适用50%-100%加付赔偿金的。2.对于平均工资的计算,《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很明确,不是以你的描述为准,也不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工资为准,而是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实际支付给你的工资):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