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6月1日起,对受理的经营企业认证申请,按照新修订GSP实施认证检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新开办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新建(改、扩建),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经营疫苗、麻醉和第一类精神,以及接受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营第二类精神、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GSP要求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自2013年6月1日起,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的企业,均要按照新修订GSP进行认证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证书期限给予适当延续,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