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加强现金使用方面的限制和管理,主要是为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企业超限额大量使用现金,一是不利于安全,二是成本太多。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如安全保卫、人员增加、假币鉴定等费用会增大。二是大量使用现金,会增加银行货币发行的额度,增加国家发钞的成本。另外企业大量保存现金,还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开户银行对企业的库存现金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扩展资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