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贯彻国资委关于大中型国企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整体使用效率,降低集团公司整体资金成本,防范成员企业资金风险,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能力和财务监控能力,促进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第5号令)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手册》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成员企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第五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为资金集中管理职能部门。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托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负责南航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章管理原则第七条集中管理账户。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成员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冻结。第八条统一结算资金。各成员企业统一在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第九条统筹管理融资、投资业务。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投资业务严格遵照《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手册》操作。第十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在全集团范围内分步实施,全面推广,逐渐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责、权限。一、审批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管理制度。二、审批集团公司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方案。三、审批集团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四、审批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方案。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权限。一、制定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的实施,负责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推进、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三、负责编制集团公司资金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指标,实行预算控制和考核。四、实时监控各成员企业资金流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五、发现财务公司资金运作出现风险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采取紧急叫停措施。六、在权限范围内对各成员企业提交的指令进行审核、授权。七、对各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八、其他相关的职责、权限。第十三条财务公司职责。一、负责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保障系统安全。二、制定各项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及应急预案,负责系统操作培训。三、制定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作,资金运作须按照《财务公司资金运用的审批规定(暂行)》(详见附件1)执行。四、及时、准确办理各成员企业的结算、融资等各项业务。五、发现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企业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六、为各成员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七、其他相关的职责。第十四条各成员企业职责。一、各成员企业负责人为本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资金集中管理直接责任人。二、落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规范。三、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四、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一)本单位存款受到威胁。(二)银行账户被冻结或查封。(三)发生重大担保责任。(四)财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五)存款机构撤销、关闭。(六)其他重大事项。五、其他相关的职责。第五章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管理。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户和专用账户为原则。股份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开立账户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各专业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各成员企业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通过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使内部账户与外部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二、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三、银行或财务公司上门服务的,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往来单据交接规定和程序,指定专门的上门服务人员,明确服务内容以及传递单据的各项手续等,建立责任制。四、账户开户手续必须由各成员企业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柜台办理。严禁通过中间人介绍办理企业的存款业务,严禁公款私存。五、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六、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付和代转款项。第十六条资金收入管理。一、各成员企业的运营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二、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借其他单位账户进行款项收入规避监控。三、不得转移收入款项,不得隐瞒和截留收入。四、现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即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第十七条资金支出管理。一、各成员企业对外支付必须经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二、各成员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财经制度,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资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设置各级别的授权范围及职责权限。审批制度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三、各成员企业按照经集团公司核准的审批流程,严格遵照审定的资金预算安排支出。第十八条融资、担保、投资的集中管理。一、每年财务公司对各成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和综合授信,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备案。二、各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资金储备能够满足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由财务公司解决。三、各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集团公司资金储备不能满足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由财务公司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其它方式向外部银行申请解决。四、各成员企业融资、担保及投资业务遵照《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手册》相关规定执行。五、财务公司每年上报年度投资业务预算,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相关投资业务需报集团资本运营部审批,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会签,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第六章业务流程第十九条成员企业预算管理、报表管理、财企链接、人员权限设置等按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详见附件2—5)。第二十条各成员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并保持与资金集中管理流程的有效衔接,确保责任落实和资金流、审批流的安全顺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