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离职员工要依据其当月考勤上多少天班就按多少天核算工资。若因其自动离职而导致公司有重大损失的,不怕麻烦的话可以起诉索赔。但绝不是扣发工资的依据。劳动所得很不容易,该发放还是要发放的,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不要太苛刻。但自动离职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是绝对不给的,这也是维护企业利益。如果非要追究自动离职的损失,双方和气的协商是个好办法。但不要斗气。作为专业管理人员,不要激化矛盾,甚至把企业与员工的矛盾演变成管理人员与离职者的个人矛盾。如果真变成这样,那么惨剧很难避免,很多不专业的人员遭遇过不幸,要警惕和规避偏激人员的行为。针对现在的人员流动和就业情形,采取严进宽出的管理模式,选才和留才应根据其业绩能力和业绩增值预期采用相对的价值平衡导向管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就业形势与薪酬模式基本上已经发展的一个相对自由和透明的现状,没有“利”留人很难。再者说强扭的瓜不甜,应该先从企业自身管理下手改善留人环境与条件。2、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也要依据其当月考勤上多少天班就按多少天核算工资。劳有所得,不应该被剥夺和克扣。至于劳动者以何种状态如何劳动那要看企业如何管理,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而不是工资上算总账。如果系统学习了人力资源管理就该知道人是有惰性和主观能动性。只注重主观能动性而忽视惰性,那只能在自身管理和认知找原因。这个问题的主要难点应该在不合格的判定上,而不是工资发放上。你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依据在哪?这是一个问题。再者判定为不合格后对此种情形法定补偿有没有?这是另一个问题。你所问的我回答了,其他的这里就不做细致解答了,不要都依靠别人,算是抛砖引玉,自己去找方法和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