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8神淡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附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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