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二、收费标准: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2、变更登记费标准①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