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