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且又不领用收费票据时,它就没有税务登记证,也就没有纳税识别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税号也照样开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只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即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收款票据(或发票),即有生产经营的应税行为,故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领购收费票据(发票)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 所以说,事业单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且又不领用收费票据时,它就没有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