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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所需资料及申办程序注册流程、注册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1、领表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2、提交材料(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法人盖章及自然人签名;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填写);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提交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号余额通知书(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计生证明、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需要一年暂往证);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市场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前置审批附件)。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2)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它提交材料接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政府的批文;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要;5)公司章程(经发起人同意并盖章确认,,按《公司法》第79条要求填写);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表);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与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时提出交的材料相同);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得聘用的证明;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经发起人同意,并盖章确认)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城市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1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见前置审批附件)。(4)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申请集团有限公司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4)公司章程(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确认;其他的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名);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提交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号余额通知书(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6)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关系表(由成员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及有关证明文件;7)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组建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须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5)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企业集团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申请报告书(应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组建企业集团的事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及基本架构等内容,并由核心企业盖章);2)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企业集团协议;3)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图。(6)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3)职工大会的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书;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须提交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委办的审批文件;5)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章程;6)审计报告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有验资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确认书);7)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经全体股东同意,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9)股东资格的身份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计生证明、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需要一年暂往证);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企业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市场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12)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7)非公司法人企业登记非公司法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具备合法资格的组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信息证明(适用国有企业),注册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住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7)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3.受理审查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登记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⒋领照或领取通知书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持《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前来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公司(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则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领取《公司(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分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领取);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股东或董事会设立分公司决议。4)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公司(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负责人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及计生证(如负责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一年的暂住证);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指房产证(产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协议);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经营单位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法人下属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申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填写并盖章的《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申请书》;2)开办(组建)单位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由申请开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4)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持《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前来办理取《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被核驳,申请人则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如果注册商旅公司还要向旅游局提交行政审批: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材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文章来源:1688财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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