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收费标准:在未制定收费标准前暂不收费。收费依据:在未制定收费标准前暂不收费。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时限: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许可程序: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受理人员对其申请许可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审批表》,送达《受理许可通知书》,由道路运输管理站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材料补正通知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标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五)维修检测设备清单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六)厂房平面图及外景照片;(七)外协设备合同书;(八)相关制度复印件;(九)按照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受理科室: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道路运输管理站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办结科室: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道路运输管理站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