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一般叫做代通知金,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需要继续留在公司30天。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必须存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依据第46条,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不存在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仍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