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上市公司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有关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具有虚假成分或虚假表示;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存在误导性陈述。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2)违规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若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把公司当作"摇钱树",侵犯其他股东的资产受益权,主摇九现为:大股东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用上市公司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将商标专用权卖给上市公司,抵冲其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等。(4)非法回购、非法炒作股票。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购回本公司股票,造成公司资本空虚;或者动用银行信贷资金及募股资金炒作股票,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炒作股票,或者凭借资金及信息优势哄抬本公司股票价格以从中牟利,这些行为势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5)虚假上市。股票上市须达到相关的法定要求。有些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他法律文件,以欺骗手段达到上市目的,欺骗投资者认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