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有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其中,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等许多亚洲国家都以资产(资本)额为标准定量界定。如日本规定,在制造、采矿、运输、建筑业,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批发业资本额低于3000万日元的,零售、服务业资本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均为中小企业。德国等许多欧美国家则采用定性界定。如德国规定,凡独立所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非其他企业下属单位的、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经营者自担风险的为中小企业。此外,美国等少数国家则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同时对中小企业做了界定(林汉川,2001)。1.2.1.2国内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经历了多次调整。1999年将划分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把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作为主要标准,规定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林汉川等,2000)。根据最新《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工业领域的小企业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为:职工人数低于300人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表1.4)。表1.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