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号】沪房管法〔2009〕396号【颁布时间】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1-1【效力属性】有效摘录: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