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缴足出资与出资比例的期限。但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的,公司实收资本在工商登记事项将不存在。2、依据规范有序的原则与方便注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来具体规定。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共享及信息公示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并尽快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