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根据以上规定,水果店属于从事食品流通的行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