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10万以上是3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