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01)Buildingsociety(02)Chamberofcommerce(03)Cooperative(04)Kaifong(05)Masstransit(06)Undergroundrailway(07)Municipal(08)Touristassociation(09)Trustee(10)Savings(11)市政(12)地下铁路(13)地铁(14)合作(15)受托(16)建屋合作社(17)受托人(18)商会(19)信托(20)旅游协会(21)街坊(22)总商会(23)储蓄2、公司股东(至少一位)3、公司董事(至少一位)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4、法定秘书(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5、商业注册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6、注册资本(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