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jia097
按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你所反映的具体情况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敏足一世
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转出辅导期当月可以退还因为购票而预缴的税金,当然,这个文件废止了,但是2010年40号文的辅导期管理办法将这个文件精神整合了,其实这方面也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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