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若水
生产、销售的不安全产品、淘汰产品,伪造、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拒绝售后。具体的细则为: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上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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