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chao1983
你好,朋友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因此,两处取得工资的,由支付工资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汇总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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