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驴途
(1)合法(2)无效。原因如下:1、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因为A反对,F、G未参加,因此通过的议案未能满足“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夏天天夏天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p>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这个规定,30%的反对,20%的弃权,50%的同意修改章程,没有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这个要求,所以是这个议案是无效的
小精灵926
这个我就有了了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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