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所提供的使用证明上的地址进行填写,按市、县(区)、街道、门牌号的顺序填写。不同的省市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要求略有差异,可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方式基本如下:1、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3、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可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可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扩展资料1、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2、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设多个经营场所,并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3、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4、 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