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