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前的准备(一)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被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被告败诉。(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以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者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处暑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五)审查其他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