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例如县医院和中医院)医院证明以及收费票据,请家长到学生就读的学校开具全县统一的“**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并由学校校长签字盖章,同时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提交“异动申请”中“休学”一项,并将诊断证明及收费票据上传附件,否则不予审核。(2)请家长携带县级以上(含县级,例如县医院和中医院)医院证明、收费票据及学校出具的“休学申请”,到教体局教育股审批盖章。如果经股长审批同意该生休学,会将申请签字盖章复印后由教育股存档,并审核通过该生的电子学籍申请,申请原件请家长带回学校存档,手续完成。(3)每学期期末(春季学期6月1日后;秋季学期12月1日后)全县统一不再办理本学期休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休学期限为一年。高中阶段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高中阶段休学一学期,学生随班就读,休学一年则降一级。扩展资料法律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参考资料:休学(复学)手续的办理—石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