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施工所在地向对方开具由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其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施工所在地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开具正式发票。扩展资料《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