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在民事活动中的使用有以下具体意义:(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上必须有签名或盖有公章。其一,表明该意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其二,表明该意思内容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在一书面载体上使用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公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公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公章的所有者。(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公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4)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由于公章具有以上作用,公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公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