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章程第—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极限运动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ExtremeSportsAssociation,缩写为CESA。第二条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极限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极限运动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是由极限运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及俱乐部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极限运动爱好者,为推动该项运动的发展积极工作,指导普及极限运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极限运动(Extreme-sports)是20世纪末的新兴体育运动,是人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身心潜能,向自身挑战的边缘性体育项目。极限运动是经过整合部分新兴运动项目而形成的独具特色、反传统并游离于原有项目之外的多项目集合式竞赛活动。它的项目组成是集合并动态变化的,主体为极限尾浪滑水、漂流、滑板、极限直排轮、特技单车等项目。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极限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的开展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制定极限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极限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极限运动的社会化;(四)培训极限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五)协助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极限运动方面的工作任务;(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极限运动器材;(七)参加国际极限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愿为极限运动的开展与普及作出贡献,拥护本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热爱极限运动,在极限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对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会提供一定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审定本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极限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2004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