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欲获得更详细更专业的解释,请到北京里仁律师事务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