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私人不允许设立出版单位。别说县城了,省城的出版局拍板了都不行。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按照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对于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设立书报刊零售、批发企业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目前,已有60多家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设有办事机构,准备和正在申请投资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