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流程: 第一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后,向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步: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自收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仍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 友情提醒:自2014年7月25日起,国家卫计委、商务部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可以考虑在试点地区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