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火电站:全部。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核电站:全部。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石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三)交通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民航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四)冶金有色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有色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五)化工石化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化工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六)机械汽车新建汽车整车项目。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七)轻工造纸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全部。玉米深加工新建及扩建项目。(八)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九)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娱乐大型主题公园。(十)核与辐射核设施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十一)全部。绝密工程(十二)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十三)其他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附件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能源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二、交通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三、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四、冶金有色钢铁:轧钢项目。五、化工石化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六、机械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七、轻工纺织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八、城建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九、社会事业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F1赛车场项目。十、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十一、外商投资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