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原告:常平,1983年10月入伍,1997年4月退役,党员,志愿兵(士官军士长)。退役证号空退……通讯地址:魏都区……电话……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尹弘。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2号。诉讼请求:请求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河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工作人员依职权行使的行政行为:①使用伪证行为违法。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1.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举出的证据,仅有两个。即“股权转让手续、劳动合同”,且都是伪证。许昌市政府委托许昌市房管局调查处理关于我转业安排工作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许昌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提供“我签字的自愿放弃股权申请书”等证据认为我参与装饰公司改制,房管局调查取证后认为不能采信,属于伪造。可参阅房管局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记录、房管局调查中房公司的笔录、房管局提取我的笔迹抄写记录等证据。2008年12月12日,许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劳动局、许昌市人事局、许昌市信访局、中房公司等单位,召开了关于常平信访安排工作问题的会议。会议委托马领导提取了我的笔迹,马领导在提取笔迹纸面签了名,用于请专家鉴定“2004年10月中房装饰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股权委托明细表、以及自愿放弃股权申请书上的有关我的签名”的真伪。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马领导传达了会议精神:①中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属于伪造。②中房公司、“许昌中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发放工资。③准备给我安排、落实工作。④准备给我发放生活费。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提供“股权转让手续、劳动合同”两个证据,对上面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我提供许昌市政府存档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请求许昌市人民政府提供原件,对上面伪造我的指纹、签名进行鉴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经查:常……公司”的认定,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我持分配工作通知书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许昌市建委、中房公司拒绝为我办理工作关系接收手续、拒绝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为我分配工作岗位、拒绝为我发放工资,许昌市政府没有为我第一次安排、落实工作。对于上述事实,在2020年7月31日联席会议、2019年6月4日联席会议等会议上,建委、中房公司予以承认。所谓把我安置到“许昌中坊装饰公司”,无法律依据,无任何证据证明,同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二项“(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请求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工作人员使用伪证的职务行政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职务欺骗行为违法。 证据1.《关于常平上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复印件证据2.《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据3.《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据4.《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证据5.身份证受印件此致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敬礼!常平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