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五)机动车获得方式;(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十)注册登记的日期;(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