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说明理由,争取继续经营;2、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其他四位股东投反对票时,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然后修改章程,股东变更后,公司存续经营;其他四位股东离开公司。当然主要是合理价格的商议;3、如果不能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其他人员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进入清算阶段。4、三位召开的股东会虽然占到了88%,但是经营期限到了,其他人没有参加决议是无效的。5、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股东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退出公司,否则可以诉讼的条款: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司法规定其他四位股东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