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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是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虚构总公司借款的情况,隐瞒其没有代理权限的事实,骗取其他单位向其贷款。也就是说,分公司负责人不是骗总公司,而是骗其他单位;让其他单位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将钱交付给他。第三、诈骗的客体就是其他单位的钱财。第四、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受骗单位)支付欠款的事实,是一种代为偿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总公司代犯罪嫌疑人(分公司责任人)支付了欠款。同时,这种代付行为,在总公司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第五、总公司是否承认挂靠关系,与本案无关。总公司承认挂靠关系,只是表明对其原来以分公司名义做事的一种承认。而本案,关键是: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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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诈骗罪,分公司虚构事实,私自刻章,在外招摇撞骗,已经构成犯罪。先去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总公司收回的应当是分公司的印章,证明总公司停止了它相关的订约权限。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是总公司的一个部门。总公司是有权决定它的相关事务。检察机关认为没有投资就是主体不合格可能是认为它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不一定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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