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123456789
首先,工商所工作人员无权限制魏某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此种行为明显违法,而且超越职权。其次,工商所工作人员没收袜子没有给出相关凭据,本身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再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魏某申辩的机会,就贸然执行。违背了有关的处罚程序。最后,工商所工作人员行为粗暴、不尊重行政相对人,本身不应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魏某,可以这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与负责执行的工商所好好商量,充分了解情况。尽量用温和的方式处理。2、可以向工商所、工商所上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的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请求查明事实,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由于有用手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该赔礼道歉。3如果上述方法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览5422 回答424 2024-06-05
浏览7534 回答969 2024-06-21
浏览1428 回答1179 2024-06-07
浏览10139 回答1268 2024-06-22
浏览6300 回答925 2024-06-22
Coptyright © qihui.com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