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转移关系:(一)提供材料:1.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2.《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有工作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3.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二)办理程序及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1.持证在岗人员,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2.持证不在岗人员,到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办税员证转移关系:新服务单位与原服务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致的,须由办税员本人填写《办税员变更表》一式二份,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留存一份,返还办税员一份。新服务单位与原服务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一致的,则按原服务单位填写《办税员注销表》、按新服务单位填写《办税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拟定申请的办税员的有关证件报请资格认定,并交回原《办税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