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条件: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