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以及该项目所有续开的《外管证》,回机构主管局办理缴销手续。根据征便函〔2013〕4号第二十条规定: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外管证》开具、缴销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处理。未发生经营业务的到期外经证,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局办理外经证的报验及缴销手续,凭经营地主管地税局签署的回执缴销联,回机构所在地的外经证开具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经证、有关外出经营业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