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问题,那么,到底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呢?众所周知,《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大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做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总经理等),但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该设立监事会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因此,在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中外合资企业是否需要象内资企业一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个问题自1994年旧《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争论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公司法》明确规定内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但《公司法》有个原则——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外商投资的法律并未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因此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