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费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656号、粤府办[1992]67号、粤价[1999]306号、粤价[2000]102号、粤价[2002]409号1、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收市场管理费。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3、根据财综[2003]89号文规定,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免收。(一)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不超过0.8%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销售工业品,按成交额0.4%收取。二)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成交总额不超过1.6%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按成交额0.8%收取。猪肉交易按成交总额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成交额的0.8%收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此费。